一、学院的民主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是在学校和公司党委领导下的协商民主。学院应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不断推进学院民主管理,促进依法办学依法治院,推进学院各项工作科学高效运作。
二、学院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定期换届;确保教职工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的人员结构比例合规。
三、公司党政负责人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年度工作汇报。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学院重大事项和学院制定的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制度、措施,并对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四、学院应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工会小组建在系部和部门。公司党委应定期召开专项会议,研究和指导工会工作。学院各级工会组织应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积极推进学院民主管理工作。
五、学院应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构建三级民主管理网络。其中出席学校“双代会”的教职工代表应肩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职责;学院工会委员和出席学院“双代会”的教职工代表应肩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职责;工会小组负责人应带领本单位工会会员参与学院系部和部门的民主管理。
肩负参与各级组织民主管理职责的重点人员,应坚持“代表常年联系”制度,每人负责常年联系一定数量的教职工,争取做到代表联系全员覆盖。重点人员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积极动员广大教师为学校和学院发展建言献策,为各级“双代会”提出数量多、质量高的提案。
六、学院应建立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学院重大工作,尤其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七、学院工会应建立信访工作制度,积极开展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八、学院工会应建立劳动争议机构和制度,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九、学院工会应定期开展教职工民意调查,了解广大教职工对学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学院工会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教职工提案工作,为推进学校和学院各项工作发展献计献策。
十一、学院应积极推进和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院工会应督促和监督学院推进信息公开。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应主动进行各项信息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十二、学院应加强工会干部的培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会干部进行专项培训和轮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十三、学院应建立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考评、奖惩制度。工会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应主动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